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 |
教黨[2011]22號 |
部屬各高等學校黨委: 為認真貫徹落實《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》(以下簡稱《廉政準則》)和《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“十不準”》(以下簡稱“十不準”)關于黨員領導干部不準違反規(guī)定在經濟實體、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(guī)定,進一步規(guī)范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從業(yè)行為,現就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通知如下: 一、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要嚴格執(zhí)行《廉政準則》、《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》和“十不準”及其他有關規(guī)定,忠于職守,廉潔自律,認真履行崗位職責,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職工作上。 二、直屬高校黨委要加強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,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學科研質量、有利于產學研相結合、有利于服務經濟社會發(fā)展的原則,健全管理制度,防止利益沖突,對黨員領導干部嚴格教育、嚴格要求、嚴格管理、嚴格監(jiān)督。 三、直屬高校校級黨員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,確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,須經學校黨委(常委)會研究決定,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教育部審批和駐教育部紀檢組監(jiān)察局備案。 四、直屬高校校級黨員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,需經學校黨委(常委)會研究同意后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教育部審批。 五、新提任的校級黨員領導干部,應當在任職后3個月內辭去在經濟實體中兼任的職務,確需在本校資產管理公司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,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手續(xù)。 六、直屬高校處級(中層)黨員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,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,須經學校黨委審批。 七、經批準在經濟實體、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,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任何報酬。 八、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在兼職活動中,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維護學校的利益。 九、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的情況,學校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、公示,接受師生的監(jiān)督。 十、加強監(jiān)督檢查,對違反規(guī)定在經濟實體、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,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七條的規(guī)定處理。兼職的領導干部,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。所收取的報酬(包括各種經濟利益)應當收繳。 對校級非中共黨員的領導干部兼職的管理,參照本通知執(zhí)行。 各直屬高校要按本通知要求開展自查自糾。請將自查自糾情況、各校建立的規(guī)范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的有關規(guī)定,于2011年11月30日前報教育部人事司和駐教育部紀檢組監(jiān)察局。 中國共產黨教育部黨組 二○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|